八路军现在使用的是《修正抗战伤亡军人暂行抚恤办法》。

其中涵盖因作战伤亡或因公致残的军人,包括在职与退伍人员。

根据残废程度分为三等(具体标准由军区医院评定),并明确“无家可归或不能自谋生活者”的特殊安置原则 。

等级划分标准

一等残废:两目失明、两耳失聪、四肢全失或脊柱断裂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。

二等残废:单目失明、单耳失聪、单肢骨折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。

三等残废:单耳失聪、单目失明或轻度伤残仍可从事普通工作者 。

在职残废军人

按残废等级每年发放抚恤金,标准根据军区经济状况动态调整。

发放方式包括现金与实物(如被服费),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。

退伍残废军人

除保留部队原有待遇外,额外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及零用费。

对无劳动能力者,地方政府需提供终身生活补助 。

三、安置与保障措施

就业安置

县政府负责为残废军人介绍工作,或遣送其回原籍休养。

举办残疾军人工厂,提供技能培训与就业岗位,实现自给自足 。

医疗保障

伤病治疗费用由公家承担,休养期间发放生活补贴。

设立荣誉军人教养院,集中收治与休养重伤官兵 。

这是对残疾的军人进行的标准,同时还有对牺牲的战士们进行的补助。

烈士遗属享受代耕土地、优先领取救济粮及教育补助(子弟免费入学)。